將憲法踹出法院

原著: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 Courts(1999)

作者:Mark Tushnet

譯者:楊智傑

出版社:正典出版社

本書中譯稿授權給中國法律出版社,於2009年4月30日出版簡體中譯本。

心得:終於把Tushnet(圖什內特)的反司法違憲審查的鉅作翻譯出來了,希望對司法違憲審查有興趣的朋友,認真的看看這本書,反省一下我們對司法違憲審查的信仰是否出了問題。至於中文方面反司法審查的文獻,請參考我寫的碩士論文,還有「祭司還是大法官」那本書。

我和原作者Mark Tushnet教授合照,2008.1.12,左為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主任湯德宗教授

目錄

譯者序兼導讀

第一章 反對司法至上

     《一八七提案》違憲:這重要嗎?

       司法至上的兩個事件

      厚憲法和薄憲法

             重要

            司法的沈默

    司法的錯誤

    公眾不關心

      某些看似簡單的案子其實很複雜:特赦和否決

忽視法院

            可區別(distinguishable)的立法

            立法在法院憲法判決中的重要性

            平凡的(ordinary)訴訟

            推翻的機會

    憲政危機和法治

    「解釋的無政府狀態」與法治?

    選民和薄憲法

    初步結論和介紹

第二章 法院以外的憲法法

    米契爾的「提名」

    試著擺脫這個問題

        不重要

        違憲審查

        修改憲法

        審慎主義(Prudentialism

        「麥迪遜是個聰明的人」

        保留政治動力

    以宣佈規則的角度來解釋憲法

    法院以外的形式主義   

    形式主義和建立特徵

    國家特徵

    薄憲法和國家特徵

第三章 能力的問題

    一個圈內人對國會憲法解釋的觀點

    麥卡錫問題

    司法介入(overhang)的影響

        較不負責任

        扭曲立法

        扭曲立法過程中的討論

        誤導立法者

    立法者誘因的問題

        補助藝術家

        控制警察

    不相信人民

第四章 法院以外對宗教的憲法法

    法律修辭中的宗教問題

    目的在政教分離條款案例中的角色

    政治理論中的宗教討論

        政治自由主義

        暫時協議(The Modus Vivendi)       

        交疊共識

        釋放強度的訊息

        釋放真心的訊息

        見證

    不理性的「問題」   

    該說什麼?

    選民、立法者和法官的一個註記

第五章 誘因相容的憲法

    誘因相容性的概念

    麥迪遜和誘因相容性

    誘因相容性和當代法律:聯邦制和任期限制

        聯邦制

        任期限制

    政治問題原則和自我執行

    誘因相容性和政治策略

        策略上的難題

        修辭上的難題

    誘因相容性和總統執行法律的義務

        變形一:執行一項「新」權力

        變形二:總統認為該法律違憲侵害了總統的權威       

        變形三:總統基於政策理由而不同意一法律(否決被推翻)

        變形四:總統基於政策上的理由漠視一法律(過時的法律)

        變形五:不執行一個違憲的法律

    真實的誘因相容性的政治

        審慎的限制

        原則的限制

    誘因相容憲法的可能範圍       

        憲法增補條文第二條

        墮胎

        清楚陳述規則

        修憲

        承擔憲法價值的責任

        憲法內容

    結論

第六章 評估違憲審查

    憲法英雄?

    言論自由法的政治傾斜

        競選經費

        自由放任主義

        利益衡量

最高法院和選舉結果

    最高法院判決的政治

    憲法權利的底層

    勝利的限制

        處理的是「邊緣人」

        處理的是地區中的多數

        替全國性政治多數代言

        替全國性政治人物代言

        預測未來

        反對真的全國性多數?

    對司法審查採取另一種觀點

    結論:約論等於零

第七章 反對違憲審查

    結束實驗

    透過對的法官來解決問題

        太多理論了

        無法運作的理論

    一個沒有司法審查的世界

    不用司法審查的憲法權利

        對薄憲法的信仰

        權利作為理念

        法院作為教育者

        法律上的權利

        憲法的社會福利權

    現在的平衡

為何困擾

    結論:如何做

第八章 民眾主義的憲法法

    對投票的恐懼

    建構人民

    此工程的某些困難

    政治和薄憲法

    國籍、薄憲法、和美國人民

    普世性和美國人民的薄的憲法

        薄

        原則性政治

        國族主義而非排外主義

    結論:重新看待《一八七提案》

 

譯者序

楊智傑

 

台灣大多數法學者對Mark Tushnet的理論,應該感到有點陌生。身為譯者,要將這個令人陌生卻又批判力十足的理論翻譯引介到台灣法學圈,我想可以花點小篇幅,對他的理論做個定位、簡介、以及批評、展望。

以下,一就該書簡單作定位,二、三為該書內容介紹,四、五就該書建議作兩點評論,六則點出該書對台灣憲法學界的可能啟示。

一、對違憲審查正當性與功能的質疑

二次大戰以前只有美國採用違憲審查機制,歐洲國家普遍都不相信違憲審查,但是戰後大家把法西斯主義的崛起,歸罪於太過相信國會而沒有設置違憲審查,故各國紛紛增設權力大小不一的違憲審查制度。在八、九零年代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威權國家轉型為民主國家後,這些新興民主國家也認為就是因為沒有違憲審查,所以才淪為威權統治,故各國新憲法中紛紛都新設或強化違憲審查的機制。台灣也是其一,而台灣的憲法學者,不論是留德還是留美,更是對違憲審查的功能深信不疑。

相較於台灣對違憲審查的深信不疑,違憲審查的創始國卻對違憲審查有諸多反省。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司法違憲審查的國家,其實行違憲審查的歷史最久,引發的爭論案例、學者的理論辯論,也最為豐富,是其他採用違憲審查的國家都會研究學習的對象。美國違憲審查發展的歷史過程中,並不是總為人們所讚揚,其中,也有一些頗受批評的案例,常為美國學者所提起,因而,美國學者對違憲審查的研究與批評,相對地也特別嚴厲。且由於美國優良的「法惟實主義」的傳統,對大法官判決過程的研究,更豐富了這樣的討論。

自從一九五七年Alexander Bickel出版了《最不危險的部門》(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一書,強調違憲審查的「反多數決」性格後,對違憲審查的研究與批評,就更為熱烈[1]。後來,對於大法官在解釋憲法上,應該採取哪一種解釋理論的爭辯,不絕於耳。加上華倫法院的「司法過動」,更引起了許多學者開始提倡要求司法自制一點。其中的代表學者,以John H. Ely所提倡的「代表性補強」理論最為有名[2]

時序進入九零年代後,美國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質疑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基礎。憲法理論上的爭議,已經從憲法解釋理論的爭議,轉移到司法最高性的爭辯。主張司法機關對憲法解釋不應具有最高性的學者越來越多[3],甚至,有學者認為根本就該廢除司法機關的違憲審查權[4]。其中,尤以批判法學運動的健將[5]Mark Tushnet在一九九九年出版了《將憲法拿離法院》(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 Courts)一書,對違憲審查的挑戰,達到了最高峰,引發了美國法學界激烈的辯論。該書出版後,兩年內至少開了兩場研討會討論他的這本書,而筆者所閱讀的二○○○後美國的憲法文獻中,幾乎都會引用Mark Tushnet的這本書,可見其重要性。

二、違憲審查的成本效益

        這本書的書名叫做「將憲法拿離法院」,簡單地說,就就是要廢除司法違憲審查權,亦即不准法官對國會通過的法律宣告違憲,將憲法從法院的手中拿中。為什麼要廢除司法違憲審查呢?因為Tushnet認為違憲審查的缺點太多。Mark Tushnet這本書幾乎將所有對違憲審查批判反省的論點,有系統地組織起來,進而建議全面地廢除違憲審查制度。

首先,他提出違憲審查的功能很小,也就是效益很小。一,在面對極端的情況,或全國一致贊同某一政策的情形,大法官通常不能發揮其功能。例如美國持續很久的對黑人的歧視、羅斯福推動新政、二次大戰期間對日本人的監禁,以及戰後麥卡錫主義對共產黨人的迫害,這些極端嚴重的情況,大法官都沒有發揮功能。二,許多看似大法官所做的巨大貢獻,其實也不算是大法官的功勞,大法官只是順應社會發展的情勢,搶了先機而已。例如,被高度讚賞的廢除種族隔離的布朗案,其實根本沒有發揮作用,而真正起作用的,是後來民權運動的興起,以及國會的支持[6]。墮胎權和同性戀權等,則是全國各州已經紛紛立法保障墮胎權或同性戀權,大法官才順勢而為的。三,大法官通常只有在小的違反民主法治的案件中,才能發揮功勞。但這些案件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其非全國性的事務,而屬於各州的事務。

Tushnet不但認為大法官的效益很小,其成本卻很高。首先,他強調大法官的解釋都是貫徹自己的個人政策偏好,並選擇性地以各種解釋方法包裝而已[7]。若只是以個人偏好來解釋憲法,那麼為何我們要信任大法官做的解釋,而不信任國會作的解釋。大法官造成的成本在於:一,由於其獨佔憲法解釋權,導致連法院外的憲法討論,都以大法官建立的憲法原則來辯論,這已經嚴重扭曲了實質的政策辯論,並使許多好的政策因受限於大法官解釋而無法達成。二,政治人物因為有大法官的制度在,往往會想要推卸其政治責任,將爭議問題交給大法官處理,而不自己處理。三,由於大法官的存在,使得政治人物與全國國民,都未能積極擔負起共同討論國家重大政策、具體形成憲法內容的職責。

總結來說,Tushnet認為,在評估大法官的效益及其成本後,他認為大法官的貢獻「約略等於零」(noise around zero)。既然違憲審查不像我們想像中的那麼有用,我們該怎麼辦呢?Tushnet在討論過幾種可能性後,認為單純限制違憲審查的行使,並不會有所幫助,因為大法官們一定不甘心侷限在某些狹窄的範圍進行違憲審查,一定會自己擴張權力。所以,Tushnet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完全廢除違憲審查,而將憲法解釋權交回給人民代表。

三、民眾主義憲法法

Tushnet在書中很強調一組對立的概念:「薄的憲法」(thin constitution)和「厚的憲法」(thick constitution)。所謂「薄的憲法」,指的是憲法中最重要的價值,包括《美國獨立宣言》以及《憲法前言》。而「厚的憲法」,則是憲法中的其他條文,包括政府組織、基本人權等規定。他認為我們憲法學者花太多時間在鑽研所謂的厚的憲法,而且發展出很多的原則、基準、公式,而一般人民則搞不清楚、會被這麼厚的憲法嚇跑。他認為這是不對的,厚的憲法大多是法官講的內容,不是真正的憲法價值。每個人民應該都有權利去解釋憲法、去珍惜憲法的價值。

Tushnet反對由大法官獨享憲法解釋權的理由之一,乃認為司法機關不會比其他政府部門還要懂憲法,不會比其他政府部門有能力去解釋憲法[8],也沒有比其他政府部門有更大的誘因去遵守憲法。他認為大法官因為受到高度身份保障,只有「本於價值」(value-based)的誘因去遵守憲法,也就是其對憲法的忠誠,但其他政府部門,包括立法委員和總統,則有「本於價值」的誘因和「本於結構」(structure-based)的誘因(選票壓力或輿論壓力),比大法官有更大的誘因去遵循憲法[9]

人民代表之所以會有本於結構的誘因,其實來自於人民的壓力。所以,他很強調人民的參與,他認為美國人民對《美國獨立宣言》以及《憲法前言》有所承諾(commitment),所以人民自己可以透過代議體制,直接來解釋憲法、或改變憲法內容。人民可以透過立法機關、也可以透過行政機關(總統)來反映其對憲法的看法。總之,他認為不該交由九個大法官替美國人民做各種從出生到死亡的決定。

這也就是Tushnet選用「民眾主義憲法法」(populist constitutional law)來描述自己的憲法理論的原因。於此順帶說明,populist一般譯為民粹主義,或人民主義,由於民粹主義在台灣已被污名化,而筆者參考吳介民所譯之《反動的修辭》[10]一書中所採之譯語,選譯為民眾主義。而constitutional law,乃與constitution有別,一般譯為憲法法,或憲法法律,筆者選譯為憲法法,乃是因為其意涵除了指最高法院所發展出來的各種憲法原則、判例之外,在本書中作者一再強調法院以外的constitutional law,包括立法機關和總統做的constitutional law,所以若譯為憲法法律,會被誤以為是憲法層級的法律,其實其乃至憲法方面的法則、「法」。

將憲法交給人民代表自己執行,真的能夠保護人權嗎?Tushnet除了舉英國和荷蘭這兩個沒有違憲審查而高度人權保障的國家為例之外,也拿社會福利權做例子。許多國家憲法裡雖然規定有社會福利權,但卻規定司法不能去執行這個條文,但是各國卻都很努力地隨著經濟發展的條件而去保護社會福利,可見並不會因為缺少違憲審查,人民就不重視社會福利。事實上一個國家有沒有在憲法裡規定社會福利權,與其實際上社會福利做的多少,沒有必然的關連。

 

四、總統制的困難

筆者認為Tushnet對違憲審查的各面批判,都非常具有說服力,但是在具體建議上直接廢除危險審查,卻似有未足。以下簡單就政府組織和人權保障兩者分述之。

美國許多學者對於Tushnet所提的願景,抱持懷疑的態度。例如,Neal Devins質疑,若沒有大法官的設計,國會議員真的會積極地參與憲法的辯論,關注憲法的價值嗎?他認為,許多國會議員都將憲法人權當作推動政策時的阻礙,而不願意討論憲法問題,就預示了若沒有大法官的存在,國會議員是不會尊重憲法價值的[11]。不過,Neal Devins也承認, Tushnet主張的是,憲法就是國會多數所決定的東西,只要沒有大法官的阻礙,國會的對話中不一定要充斥著憲法原則,但其結果一定會運作的更好。而Neal Devins認為,就算國會不是問題所在,真正的危險,可能是在總統制的問題[12]

一般認為,採取總統制或聯邦制的國家,由於行政立法對立、或中央地方對立,勢必需要有仲裁機制,所以在美國這個純粹總統制和聯邦制的國家,要廢除違憲審查,實在有所困難。Tushnet在書中,常舉總統作為政治領袖,帶頭反對司法權或立法權,來說明這即是一種法院以外的憲法法。後來他也以總統為例,說明美國歷屆總統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因為民意壓力,而不願輕易越權,以證明沒有違憲審查總統也會自動遵守憲法[13]。但筆者認為希冀總統受到民意監督而遵守憲法的說法太過理想,因為總統握有大權,總統可以輕易地漠視民意,而宣稱自己才是民意,甚至威脅到民主的存在。以台灣為例,最近陳水扁總統自行解釋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違憲,而與立法機關多數發生嚴重衝突,倘若沒有司法機關作為仲裁者,那麼其可能引發的政治危機不小。

一般認為,總統制不利於民主穩定。總統制提供了太多的機會,讓總統擴權或轉向獨裁。例如,關於戰爭的權力,總統就會有自己的解讀。通常國會比較不會有動機去發動戰爭,因為功勞不屬於自己,可是總統就會有較大的誘因去發動戰爭,因為功勞歸於他個人。而發動戰爭後,國會就很難抵禦總統的權力了。因而,Neal Devins認為,若保有大法官,至少會讓大家都比較尊重大法官,總統也比較不敢亂權[14]

不過,總統制是否真的不利於民主穩定,其實仍有爭論。Matthew S. ShugartJohn M. Carey認為,傳統用來說明總統制不利於民主穩定的證據,有取樣上的問題。一般學者多只看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三世界國家採用總統制失敗的例子,來說明總統制不利於民主穩定。其實,比較二十世紀內閣制與總統制失敗的例子,採用內閣制而失敗的國家的數目居然還比採用總統制國家失敗的數目高,這是因為兩次大戰中,有不少採用內閣制的國家民主失敗所致。此外,若單就第三世界國家來看,內閣制失敗的國家數目,也略多過總統制失敗的數目。有人反駁說,兩次大戰間歐洲內閣制國家之所以失敗,是因為國際環境與經濟困境使然。不過,Matthew S. ShugartJohn M. Carey認為,若加上第三世界國家的例子,正可以說明,兩次大戰間歐洲國家籍一九六零年代拉丁美洲國家,都是因為本身經濟環境與國際局勢的影響,才導致失敗,與採行總統制或內閣制沒有必然的關連[15]。當然,Matthew S. ShugartJohn M. Carey承認,純粹總統制的確有不利於民主穩定的因素,不過,他們主張若是改採調整後的總統制,亦即「總理-總統制」的話,那麼這些不利於民主運作的因素,就可以獲得緩和[16]。另外,若從Robert A. Dahl的看法,基本上,具備民主條件的的國家,不論採取何種制度,都不會影響其民主運作[17]

所以,筆者也不排斥在台灣社會中媒體對政治運作積極監督、人民對政治高度參與的情況下,或許純粹廢除違憲審查而不修改,並不會有太大的問題[18]。不過筆者仍然傾向認為,廢除違憲審查,最好還是有所配套,亦即,最好是能夠採取內閣制、尊重國會至上的精神,這樣較不會引起總統和立法部門的對抗。

五、保障人權?

其實更令人擔心的是,沒有違憲審查,真的能夠保障人權嗎?針對Tushnet的主張,許多學者認為,大法官還是有相當的功能,能夠監督國會的立法,而更保障人權[19]。筆者到是願意在此替Tushnet做辯護,認為即便沒有司法違憲審查,我們也可以透過其他的機制來保護人權。

首先,若從公共選擇的觀點來看,弱勢族群依然可以透過組織利益團體,來影響政治過程,發出他們的聲音,較可以減輕這方面的疑慮。雖然,在少數時候,弱勢除了大法官,無法透過其他管道獲得救濟,但是,這又回到Tushnet的論點,亦即這是個成本效益衡量的問題。

再者,目前仍沒有堅強的統計數字可以證實,大法官的確有助於民主與人權。如果只簡單比較二十四個OECD國家,只有一半的國家有強勢的違憲審查制度,而另外一半採取弱勢違憲審查或無違憲審查的國家,一樣也是高度民主及人權國家[20]。另外,任冀平與謝秉憲也針對拉丁美洲十七個國家,比照其在美國Freedom House的自由指標,也發現有實施違憲審查的幾個國家,其自由指標未必就比無實施違憲審查的國家來得高[21]

Jan-Erik LaneSvante Ersson雖然以對全世界所有國家進行回歸分析法證實,違憲審查對民主的確有所貢獻[22](回歸係數0.73T檢定值2.17),但是,筆者認為這是其考慮變因太少的原因(其只考量違憲審查與監察使兩項政治制度),如果考慮進別的變因(例如內閣制、兩院制、人權委員會等),說不定就可以發現,違憲審查的貢獻相對來說會減少。而且,在他們的分析結果中,發現監察使這一制度,比違憲審查的貢獻還要高得多(回歸係數1.52T檢定值6.31),那麼,不禁令筆者懷疑,是不是有比違憲審查更能有效發揮保護人權功能的機構?

OECD二十四個高度民主自由國家,一半有中強勢違憲審查,一半無違憲審查或是弱勢的違憲審查。若看那一半沒有違憲審查或弱勢違憲審查國家,居然也可以保障人權,原因何在?!仔細觀察,就會知道那些無違憲審查或弱勢違憲審查的國家都有監察使或人權委員會。北歐國家有監察使,大英國協國家有人權委員會。答案已經呼之欲出。

Tushnet本人雖然沒有提到廢除違憲審查後、人權機構的重要性,但是他卻希望我們參考英國和荷蘭這兩個拒絕違憲審查的國家的運作。我們不難發現這兩個國家都有監察使制度。國內近年來開始有人把焦點放在人權委員會上面等人權機構上,認為人權委員會也可以保障人權。不過討論人權委員會的學者,多把焦點放在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之間的權力分配與關連[23],卻少有學者注意到人權委員會與違憲審查之間的關連性。筆者認為若我們能將資源投入於人權機構的研究與設置上,其實廢除違憲審查,用沒有「反多數決困境」的人權機構加以取代,其實人權問題不必過份憂慮。

六、Mark Tushnet為我們提供的洞視

Tushnet在本書中提出很多有別於傳統看待違憲審查的觀點,都是很不錯的洞視,提供了我們做逆想思考仿效學習的觀點,讓我們可以借而參考來看待台灣的違憲審查制度。

例一,一般皆以為大法官對台灣民主、人權貢獻極大,可是若從Tushnet的切入點來看,可能事實並不如我們所想像。筆者即曾以Tushnet的角度來看待違憲審查對台灣民主、人權的貢獻,進行檢視評估。在經過重要的案件分析後,筆者雖然不敢說違憲審查毫無貢獻,但我認為貢獻不大[24]

例二,一般認為大法官是在幫我們解決政治紛爭,但是若做逆向思考,會發現其實正因為有大法官這個制度,才造成這麼多政治紛爭[25]。而Tushnet本人則是對總統願不願意引起政治紛爭與司法互動的存在,提出了更細緻的分析,可供未來的研究者做進一步的參考。

例三,一般認為大法官可為我們提供多元說理、促進思考辯論,但Tushnet說,違憲審查的存在,會扭曲立法過程的形成,也會讓立法委員容易推卸責任。而且,如Tushnet書中所言,有違憲審查的國家說理未必比違憲審查的國家豐富,且一般人常說「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不便評論」,可見違憲審查未必是在刺激多元論述、增加說理,反而可能是在阻礙多元說理。這點對國內法學者來說較為陌生,一般法學者都認為事事找大法官就沒錯。

整體來看,雖然Tushnet此書在最後的建議上,有點太過急躁,而未進一步詳細討論各種配套,包括政府體制上和其他人權機制上的配套,但是在批評違憲審查的各種現象功能上,該書實在是為我們開啟了一扇大窗,提供了我們有別於傳統很不一樣的想法。該書的諸多論點,對於台灣已經視違憲審查為理所當然的人來說,不失為一記當頭棒喝,值得所有法律人一看,也值得台灣的學術社群加入Tushnet所開啟的這條研究進路。

七、致謝

本書能順利譯成,最感謝的是淡江公行系的謝秉憲老師和正典出版社的同仁。謝秉憲跟我同樣秉持著批判違憲審查的角度,鼓勵我並給我機會翻譯了這本書;而正典出版社的總編戚繼華,也給我很大的翻譯空間與包容。另外,翻譯過程中就幾個譯語上請教過幾位學術先進,包括台大法律系張文貞老師、中華大學行政管理系曾建元老師、台大新聞所楊惠婷學妹,在此一併致謝。最後,仍衷心地想感謝所有人生旅途中支持我繼續批判的家人、朋友和師長,尤其是爸爸和媽媽。



[1] Alexander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1962).中文介紹請參考,黃昭元,抗多數困境與違憲審查正當性--評Bickel教授的違憲審查理論,「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309-319,元照,200212月。

[2] John Hart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 (1980).該書有簡體字翻譯本,朱中一、願運合譯,「民主與不信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月。

[3] 例如,Fisher, Louis (1988), Constitutional Dialogues: Interpretation as Political Proces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West, Robin, Constitutional Scepticism, 72 B.U.L. Rev. 765 (1992).

[4] 除了Mark Tushnet外,有名的還有Jeremy Waldron,參考其所著Law and Disagree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5] 批判法學(critical legal studies)的研究取向在台灣尚未成為風氣,國內僅有一兩本相關翻譯書籍和一兩本相關學術論文。相對於台灣,中國對法律理論的研究蔚為風氣,對左派理論尤感興趣,故對批判法學的研究認識較深,最近中國學者即出版一本「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挑戰:美國批判法律研究運動」(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朱景文主編,20048月),對批判法學做了清楚詳細的介紹,有興趣者可參考該書。

[6] 此方面的論點,Tushnet參考來源之一,乃是Gerald N. Rosenberg所寫的Hollow Hope,此書已有中譯本,請參考高忠義譯,「落空的期望」,商周出版,2003

[7] Tushnet曾以一本書的篇幅來處理這個議題,請參見Tushnet, Red, White, and Blue: A Critical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Law (1988).

[8] Mark Tushnet, Taking the Constitutions away from the Courts, 33-53 (1999).

[9] Mark Tushnet, Taking the Constitutions away from the Courts, 94-108 (1999).

[10]吳介民,「反動的修辭」,新新聞文化,2002

[11] Neal Devins, Reanimator: Mark Tushnet and the Second Coming of the Imperial Presidency, 34 U. Rich. L. Rev. 359, 365-367 (2000).

[12] Id., 367-368.

[13] Mark Tushnet, Taking the Constitutions away from the Courts, 23-26113-120 (1999).

[14] Neal Devins, Reanimator: Mark Tushnet and the Second Coming of the Imperial Presidency, 34 U. Rich. L. Rev. 359, 368-371 (2000).

[15] Matthew S. Shugart John M. Carey著,曾建元等譯,「總統和國會」,頁46-52,韋伯文化,2002年。

[16] 同上,頁61-67

[17] Robert A. Dahl著,李柏光、林猛合譯,「論民主」,頁146-7180-2,聯經出版,199910月。

[18]楊智傑,「反違憲審查之研究」,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論文,頁123-128

[19] Frank I. Michelman, Populist Natural Law (Reflections on Tushnet’s “Thin Constitution”), 34 U. Rich. L. Rev. 461, 472-473 (2000); Mark A. Graber, The Law Professor of Populist, 34 U. Rich. L. Rev. 373, 402-410 (2000); Erwin Chemerinsky, Losing Faith: American without Judicial Review?, 98 Mich. L. R. 1416 (2000).

[20] Jan-Erik Lane Svante Ersson著,何景榮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頁248,韋伯出版社,20029月。

[21] 任冀平、謝秉憲,政治或司法:我國違憲審查權訂位之研究,東海大學政治系「跨世紀的政治願景」學術研討會,頁23-24,東海大學政治學系主辦,199912月。

[22] Jan-Erik Lane Svante Ersson著,何景榮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頁255,韋伯出版社,20029月。

[23] 相關討論,請參考台權會網頁,http://www.tahr.org.tw/committee/index3-2-0.htm;另請參考蘇友辰,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角色與定位,「國家發展季刊」第一卷第二期,頁1-32,行政院研考會出版,20031月。

[24] 楊智傑,「反違憲審查之研究」,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論文,頁77-88;楊智傑,制度性保障說理模式對社會改革的阻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061期。

[25] 楊智傑,「祭司還是大法官」:第六章,三文印書館,2004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