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蘇永欽教授《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

 

楊智傑*

 

一、辯論風氣模範... 1

二、司法過動危機... 3

三、強化民意政治... 4

四、民主與司法審查... 6

五、法律人思考侷限... 8

六、新世紀研究方向... 10

 

一、辯論風氣模範

蘇永欽教授於近作《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1]一書中,蒐集了他三年來針對上個世紀末乃至這個世紀初的台灣憲政動亂,所寫的一些文章,包括他在報紙上的投書、代表釋憲聲請人寫的聲請書、發表在兩岸研討會的論文、以及刊登在國內各法學期刊上的論文。全書共分成五個單元,分別是「憲政主義與民主理念」、「九七修憲後的新分權體制」、「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的十字軍」、「立法改革-停在手工業時代的立法技術」、「憲法學的本土化」。光從這本書的架構來看,就可以看得出蘇教授的於憲法學研究上的深度與廣度,這點也為台灣法學界所公認,不需我多費唇舌。

國內的法學界缺少社會科學界應有的辯論風氣。我們通常會看到作者在提到一個他不同意的論點時,他在本文會說「有學者認為」,然後在註腳才說那個學者是誰。甚至,學者在寫文章時,還是不太敢用「我」這個字眼來表達自我,更不敢在正文中直呼另一個學者的大名。這樣的行文習慣所展現出來的學術風氣,是禮貌太多,而懷疑不足,缺少辯論。奇怪的是,當國內學者在介紹外國學者的論點時,通常都很直率地在正文裡寫下那名外國學者的大名,可見我們的法律學研究受到「禮貌」的扭曲是多麼嚴重。不過,國內法律學界缺少辯論風氣的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學者所寫的文章並不是議題導向的文章,而只是一篇介紹外國學理的文章,當然無從辯論起。

不過,蘇永欽教授的文章不但都是議題取向,且還往往肯在文章中正面與其他學者進行辯論,且他也是法律界中,少數幾個不受這些學術禮數限制,而會在正文中用「我」和直呼他人大名的學者之一。例如,蘇教授在〈法律案跨界覆議的憲法問題〉一文中,特別針對黃昭元教授的短評〈財劃法修正案覆議的憲法爭議〉進行討論質疑[2]。又例如,蘇教授在〈行憲前的司法審查--兼談典範理論在法律解釋上的運用〉一文中,也針對許政賢法官所撰〈法學認識的典範變遷-試以『懲治盜匪條例的效力問題』為例〉一文中所提出的論點,提出批評[3]。甚至,他對於台灣目前熱熱鬧鬧進行的司法改革,也一再試圖與整個法律界進行良性辯論,可惜沒引起太大的討論回應。可以確定的是,蘇教授這種正面與他人進行良性辯論的文風,絕對不是目前台灣法學界的「典範」。但我認為,就是這種文風,才堪為我們的模範。

另外,國內法律學者較少有寫作專書的習慣,或者,可以說是沒有寫作專書的實力。大多數學者慣用論文集的方式,將幾年內寫的文章匯集出版,這樣的文集,除了方便學生老師蒐集那名作者的論文節省搜尋成本外,將已經出版的論文,再以專書的方式出版一次,對學界並沒有什麼附加價值。通常,這類論文集,只是將那個作者在這個領域上的各個議題的研究成果,集結起來,但卻未能呈現出這些文章彼此的共同關聯在於何處,這些不同主題的文章有沒有共同關懷的重心、想共同表達的觀念,或者說,有沒有一個我們小學時寫讀書心得都必須要寫的一個項目--一本書應有的「主旨」。蘇教授的書雖然也看似只是將其過去的文章蒐集整理,但是,他這本書的主旨卻是很清楚的,亦即,他想用一把書挑選他過去幾年內寫的一些文章,聯合起來共同表達出的一個主旨,也就是對民主運作、司法審查運作、以及兩者間衝突所在的一個檢討反省。而且實際上,這些文章的確能夠梳理出蘇教授心中新世紀憲政主義的藍圖。

由於許多論文集並不是一個有主旨的專書,所以也少見國內學者針對某一專書寫書評,對之批判、評論或讚揚的情形。美國的法律學者,甚至可能會為了一本專書而開一場演討會,由十個教授發表十篇論文來評論一本作者的專書[4]。而我們台灣,要不就是太過自卑認為法學界沒有人的書夠讓人辦一場研討會來評論,要不就是書裡面的文章有許多是介紹整理,叫人無從評論起,要不,可能根本是反映了我國法學界繼受不同學術語言、拜不同的宗主牌位、而缺少共同語言作為良性辯論的平台。蘇永欽教授的長處,正在於其能夠無礙地閱讀德文、英文文獻,並對我國學者的文獻動態掌握地很緊,所以其能夠旁徵博引地跟他人進行辯論。

我即是出於這個唸頭,一方面鼓吹學習蘇永欽教授的寫作風格,一方面也想以身作則,對蘇教授這本論文集提出一些評論。

 

二、司法過動危機

在這本書中,蘇永欽教授的主要關懷,大概不脫對大法官「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理。

由於我國第四屆大法官真正開始運用違憲審查權還不到二十年的歷史,國內多數學者都希望大法官趕緊積極發揮他應有的功能,追趕上德國美國大法官的腳步。但大法官面對的,又多是以前從來沒碰過的事,因此,國內學者多半都急切地提供外國資訊供大法官參考,來建議大法官怎麼解釋憲法。某程度來說,蘇教授也不脫這個行列,也為文積極地建議大法官操作憲法解釋的標準或模式,甚至,蘇教授更是身體力行,積極地參與大法官的意見形成,在國大延任案和核四預算案中,替聲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提出解釋聲請書[5]及意見書[6],希望大法官能夠循著他提出的理由來解釋憲法。例如,釋字四九九號的作成,大概多是依循蘇教授聲請解釋書的論述來走,採取了修憲有限界說[7],核四預算案的解釋文,會援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來解釋憲法[8],大概也是受了蘇教授的影響。對此,蘇教授應該是充滿了期待,期待大法官能夠「正確地」解釋憲法。

但是,蘇教授可能也是學者之中,少數意識到當大法官越來越「走上正軌」後,民眾越來越信任大法官,大法官也承擔越來越多的解決政治糾紛的任務後,可能其才是最恐怖、最無人制衡的「憲政怪獸」,就算大法官說錯了、走錯了,似乎也沒人牽制地了牠。所以,蘇教授在釋字五三○解釋出來後,發現事態似乎已經很嚴重了,也趕忙寫下了〈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誤示範--輕描淡寫改寫了整個司法體制的第五三○號解釋〉[9]一文,提出沉重的呼籲。另外,蘇教授也很有反省精神地,回顧了大法官對立法裁量一語的運用[10],甚至對大法官盲目跟從法學界,於解釋文中胡亂引進德國原則、美國名詞等現象[11],提出各種可能的解決方式或操作標準。簡單地說,蘇永欽教授一再點出,相較於德國美國,我們雖然在司法審查的運作上是晚讀生,可是在法學界不太反省一味吹捧司法違憲審查的好處時,自第六屆大法官起,我們似乎已經跑得太遠、太快,成為全世界司法最好動的國家了[12]。甚至,大法官透過五三○號解釋,提早為法律界多數人贊同的司法改革方向背書,將來,大法官擁有的權力,可能也是各國司法機關中最大的[13],怎能不令人憂心。

蘇教授於〈國代延任案釋憲書狀三件〉的再補充理由書中,末尾曾提起某位鑑定人於該案中提出「滑坡理論」,主張若讓司法機關擁有決定修憲之界限的權力,可能一開始還有個不錯的操作標準,後來會怎麼發展,卻不可預料[14]。如今,我們來看待整個司法審查的發展,或許恰恰符合了那位鑑定人提出的「滑坡理論」的說法。亦即,司法審查真正開始發揮作用時,法學界還是一片叫好,甚至司法改革的列車,也想要將違憲審查權下放到各級法院,這也為多數法界人士贊同。可是,滑坡理論的預言漸漸實現,如今,有越來越多人發現大法官的解釋似乎有點問題,卻發現不好卻也無法糾正它,尤其,它還有決定修憲界限的權力,可能導致人民要透過修憲程序來扭轉大法官解釋的那一條路,都在滑坡理論的預測下,會被大法官封閉也說不定[15]

蘇永欽教授的反省,算是為台灣法學界提出反省司法審查的一個開端,未來會如何發展,端賴大家重不重視蘇教授的呼籲。不過,蘇教授認為,既然走都走了,不可能現在回頭(放棄司法審查),只有再找出其他的道路,不管是體制外或體制內的,試圖解決大法官過度好動、胡亂引進外國學理、脫離憲法文本的問題[16]。於體制外的,蘇教授嘗試提出所謂「部門憲法」的研究途徑,希望透過修正外部法律學界研究的態度,試圖影響大法官的解釋[17]。對於此,我在下文五會再做評論。而體制內的方式,蘇教授則釋提出具體的憲法解釋操作建議,希望能夠訴諸大法官的良心,感化、馴服他們。

三、強化民意政治

蘇教授所提的操作建議,即是對於憲法的基本精神:民主,亦即所謂的民意政治、責任政治,大法官應該積極任事,對於立法者立法的程序與內容,乃至修憲者修憲的程序與內容,如果違背了民主的精神,大法官不可手軟,還是應該積極地宣告違憲。相對地,對於與法律的實質內容,例如是否違反人權,或是否盡到基本國策的義務,大法官則不要過度介入立法機關的政策形成空間[18]

例如,蘇教授對國大延任案與核四預算案,都一再地從責任政治、民意政治出發,也就是從民主多數決的精神出發,鼓勵大法官將第五次修憲以及行政院不執行核四預算兩者,宣告違憲[19]。對於陳水扁當選總統後,漠視九七修憲的雙首長制精神一事,他也一再地為文呼籲,目前的政府體制,還是建立在多數統治之上,應該是由立法院負責主要的政策形成,行政院負責執行立法院的政策,一方面強調多數統治,一方面也強調責任政治的確立。在法案跨屆覆議的問題上,他也是用同樣的說理,認為法案不可跨屆覆議,否則即破壞責任政治的精神[20]

由此可知,蘇永欽教授對憲法所保障的各種價值,認為最重要的,即是民主政治。所以,蘇教授才會在國大延任案的釋憲聲請書中,所主張的修憲界限,即是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所強調的民主政治[21]。不過很可惜地,大法官在被蘇教授說服採取修憲有界限說之後,居然超出了他的建議,把憲法第二章的保障人權,和權力分立等,都說成了是修憲界限,這也違反了蘇教授本身的主張。因為,他認為憲法的最重要的價值在於民主,如果大法官能夠確保民主的確實遵行,對於法律或修憲的實質內容,大法官不應過度干預,更不該將之列為修憲界限,蘇教授對此也有所批評[22]

蘇教授本身雖然很重視民主政治的價值,並時常鼓勵大法官對這方面的問題積極審查,但是,蘇教授似乎還蠻認同大法官對立法程序所建立出來的「重大明顯」審查標準,此乃較為寬鬆的審查標準[23],而蘇教授也似乎鼓勵大法官繼續維持這個審查標準。但是,在蘇教授的解讀下,國大延任案和核四預算案,居然都順利被宣告違憲,是否真的寬鬆,還是只是文字遊戲,頗耐人尋味。這跟近來留德學者為文提倡的功能取向的司法審查,或著三種審查密度的看法[24],表面上看似符合,但實質上卻又也些許矛盾。功能取向的憲法解釋理論認為,與政治運作有關者,大法官應採用最寬鬆的審查標準,亦即採用「明顯性審查」標準,也就是大法官所說的重大明顯。反之,對於人權事項,大法官應該採取「強烈內容審查」標準。蘇教授一方面贊同大法官的「重大明顯」判準,但是實質上卻認為民主運作才是大法官應該施力的地方,其在相關釋憲案的辯論上,立場也很強硬,反之,他卻認為,人權事項則可放手讓立法機關去自由形成。這一點,即可看出蘇教授並未因為其留學德國,而像其他留德學者選擇仿照德國學說的不同之處。

從這個角度來看,蘇教授的主張,反而很類似美國有名的憲法學者John Ely的「代表性補強」理論[25]John Ely認為,大法官不應決定實質的人權問題,而只應針對民主產生「代理失靈」的時候,再介入審查。

另外,蘇教授這樣的主張,其理論基礎,跟美國近年來反司法審查最力的兩位大將Mark TushnetJeremy Waldron的主張,也有類似之處。批判法學者Mark Tushnet認為,所有「厚的」憲法,都不重要,其包括了基本人權、政府組織、乃至大法官的判例。重要的,只有「薄的」憲法,也就是美國憲法的前言和獨立宣言,其中最重要的,也就是民主[26]。不過,Mark Tushnet倒是很相信「民粹式」的憲法,亦即全民參與的憲法,他認為,如果全民都能積極思考「薄的」憲法的價值,那麼民主自然而然能夠順利運作,不需要有司法審查的幫忙。另外,政治哲學家Jeremy Waldron也認為,最重要的人權,就是人民的參政權,投票權,也就是民主政治,至於其他的人權,只要立基在民主政治的前提下,自然能夠辯論出最適的答案,不需要特別保障。同樣地,Jeremy Waldron也提出,只要社會本身能夠珍視民主的價值,即不需要有司法審查這個制度[27]

不過,雖然蘇教授本身建議大法官於未來的釋憲活動上,不要過分取代立法機關的政策形成,不必動輒援引一堆人權規定來宣告法律違憲,但是,蘇教授本身卻不主張完全地廢除民主相關事項以外的審查,相反地,他數度為文引介了美國憲法學者Cass Sunstein的「司法最小主義」,建議大法官採用這種比較消極的態度[28]。所謂的司法最小主義,就是建議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採取一次一案的精神,不要一次就引進大原則出來,而只該透過整理過往的解釋內容,透過類比、辨異的方式,慢慢建立起一些審查標準出來[29]

這雖然是蘇教授對大法官未來操作憲法解釋的中肯建議,不過,我懷疑的是,不論是強化民主程序或內容的審查,或是淡化人權的審查,乃至他強調回歸憲法基本國策文本的解釋風格[30],這些,都只是對大法官善意的規勸,能不能發生作用,全繫諸大法官的良心。我們仍然必須老實面對的問題是,在無人可以確實制衡大法官的前提下,如何避免大法官選擇性地運用各個學者所提出的憲法操作方式,來合理化自己預設的偏好判斷?這點,我想制度的改變,才真正能達到拘束大法官的效果,這也正是蘇教授於書尾大膽提出「部門憲法」研究途徑的動機。關於此,待下文五再作評論,現在,我要先討論司法審查對民主有無確實的貢獻,提出點批評。

四、民主與司法審查

蘇永欽教授最為人樂道的文風,就是他既能拿顯微鏡把一個問題頗析地非常透徹,但他也能跳到衛星上,非常宏觀地看待整個地球上法律與社會、政治的動態演變。例如,在這本書的最後,蘇永欽教授就很宏觀地來分析台灣憲法與民主發展的動態關係。

在〈憲法在台灣的國家發展過程中的角色--為台灣的憲法學催生〉[31]一文中,他很誠實地分析了憲法與國家發展的互動。他說:「如果一切條件都不利於憲法所定的國家發展目標,則憲法註定成為畫餅;但有利於憲法所定國家發展目標的因素如果存在,憲法的規範力就比較容易發生,相互強化的結果,有時還會創造其他有利的社會條件。歷史證明,憲法規範民主法治不是發生民主法治的必要條件,但它可以是有利的輔助條件[32]。也就是說,台灣政治之所以能夠走向民主,與憲法的規定、司法違憲審查的運作,沒什麼關係。不過,蘇教授說,大部分的學者也認為,憲法(司法審查)不一定能夠帶出民主政治,但是,一但民主政治建立後,憲法(司法審查)卻能夠反向回饋民主,以確保民主的運作。

是不是真是如此,我要特別強調,這正是未來值得繼續研究的方向。台灣目前的經驗還太短,蘇教授雖然承認,釋字二六一號的作成,並不能說是大法官的功勞[33],但是,他卻用後續的一些案例(包括國大延任案)來說明違憲審查的確有助於維護民主運作[34],關於此,我認為說服力很低。例如,以國大延任案為例,事實上,雖然國大延任案違背的,正是憲法真正該確保的民主價值所在,但是,若當初不宣告國大延任案違憲,誰也不能說今天的台灣真的會成為國民大會的「禁臠」[35],台灣的民主政治因而瓦解。國大延任案一出,實際上已經民情沸騰,若沒有大法官,民意自然會依循其他的政治管道,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根本不能說大法官在這個案子上真的展現了它的功能。而且,若沒有大法官,可能最後由其他政治管道得出的解決方案,結果可能還比較好。例如,或許第三屆國大延任了兩年,但又因為輿論的批評,在這樣有修憲權又面對強大民意壓力的情況下,可能決定將國民大會改造成一個第二議院,那反而更能貼近民主的價值(這點是建立在兩院制比一院制來得好的前提上[36])。而不是像當初被宣告違憲,結果草草地廢了國大,形成立法院一院坐大的結果。

美國違憲審查權運作了兩百多年,若從他們的經驗來看,可能會有說服力一點。不巧地,近五年來,美國有許多憲法學者紛紛提出,大法官在美國釋憲史上作出的「好」的判決,其實都是在整個政治氣氛已經轉變,各州紛紛立法的情況下,大法官才在聯邦憲法層級跟著政治腳步走的。但是,除了這些「好」的解釋之外,大法官卻作出了許多「壞」的解釋,阻礙了整個社會立法、民權立法的步調高達數十年之久[37]。因此,我們很難歸結說,美國因為有司法審查所以政治比較民主或社會比較進步,反而,我們可以大膽地說,司法審查替美國浪費了點政治成本、社會成本。不過,美國既然採的是對民主維護最不穩定的總統制,要說沒有司法審查,真的能夠維持民主於不墜,還是會令人懷疑。

另外,世界上也有例子顯示,沒有司法審查的國家,其民主的運作,並沒有因為缺少司法審查而比較不穩定,甚至,由於沒有司法審查的阻撓,往往其立法的腳步總能與時俱進,真正反映出現在人類的價值觀與道德觀,例如荷蘭。

那麼,德國人、或者留德的學者,為什麼總是拿希特勒的例子,來說明沒有司法審查,民主就一定維持不住呢?其實,如果不要那麼天真,應該也可以看出,當初就算德國有司法審查,也絕對擋不下希特勒的獨裁。這就是我說未來值得努力研究的方向。政治學者已經用統計學來證明,總統制比起非總統制,比較不容易維持民主政治,美國則是極極少數的例外[38]。或許,我們也可以嘗試研究看看,是不是因為有緊急命令權(戒嚴權)的設計,比較不容易維持民主。或許這早有政治學者作過研究,只是礙於我能力所限,目前沒看過這樣的文獻。如果,能得出這樣的結論的話,那麼,這可能可以告訴我們,德國威瑪憲法之所以行不通,不是因為沒有司法審查,而是因為類似總統制下讓總理有太大的緊急命令權的設計使然。

這點,也是法律學者必須跳脫的障礙。統計學之所以能成為一門科學,就是想告訴我們,有些事並非如我們直觀猜測的因果關係那般,答案可能是藏在別的地方。美國的Posner法官,在這幾年看了許多質疑司法審查對民主是否真的有用的論文與專書後,也不得不承認,如果一個社會已經是民主的,有沒有司法審查,可能沒有多大的幫助。不過,他強調說,這只有用實証的研究方法,才能得出這個問題的答案,而目前,他也沒有看過這樣的研究結果出來,而歷史不能重演,或許很難做這樣的研究[39]。不過,我認為,等時間再長一點,各國運作可歸納出一定模式之後,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五、法律人思考侷限

要進行上面的研究,可能得回歸到蘇教授另一個關懷的重點,那就是法律人思考侷限的問題。蘇永欽教授針對司法院目前鎖定的司改方向上,一再地為文指出,目前司改的方向,想要將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一元化,以及違審審查改採抽象審查、具體審查、分散審查的綜合體,都是法律人自己關起門來,自己用自己幻想的因果關係,而想出來的改革方案,不但沒有去研究人民到底為何不信賴司法,也不用其他社會科學的方法,來研究司改問題[40]

蘇永欽教授雖然一再呼籲我們法律人要多學習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且他也以身作則,但是,我認為制度不改,光迄求人心,是不會有多大的用處的。關於此,我們也可以放到蘇教授嘗試提出的「部門憲法」的釋義學途徑,來反省這個問題。

蘇教授針對我國大法官胡亂引進德國學理、美國原則的憲法解釋,完全漠視我國憲法文本這個現象,覺得總該找個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光迄求大法官採用司法最小主義,可能不會有什麼效果。所以,他提出了一個較為務實的建議,就是試圖對影響大法官最鉅的法律學者們,尤其是憲法學者們,提出呼籲,希望他們改採「部門憲法」的釋義學研究途徑,間接扭轉大法官的解釋結果。

所謂部門憲法,是希望法律學者們將社會各個部門作切割,要他們對各個部門的現實秩序、結構或各部門的上綱價值,作清楚地認知研究後,再試圖整合憲法基本國策的與人權部門的規定,提出應有的憲法規範來[41]。這樣的方式,可以避免憲法學者一直引進外國學理原則,然後套用在各個社會議題上,而忽視了基本國策中對各部門所展現的不同價值的問題。

不過,我對想透過部門憲法的研究方式,來影響大法官的解釋這個策略,有一些批評。首先,從各部門現存的社會事實與規範中,歸納出各部門的指導價值,然後反過來指導規範,真的是一個值得採用的方式嗎?這樣以法律人找法的方式所歸納出來的指導價值,可能只是承繼了以前社會的古老思想,反而更脫離社會潮流。不過,蘇教授擔心的卻與我正好相反,他擔心大法官太執著各部門的實存秩序或結構,反而會太容易順應社會潮流,太容易宣告法律合憲[42]。會產生兩種正反不同的可能性,或許只是投身部門憲法研究的法律學者,沒有抓對蘇教授所提的精神,所可能產生的結果而以,但,這的確是很有可能發生的事。

不過,我認為更深刻的問題在於,純以目前國內的法律學術環境來看,我們的法律學者,真的有能力好好讀懂各該領域的研究成果,搞懂各個領域的複雜論述,了解各部門的實存秩序與結構,進而掌握各部門真正的上綱價值嗎?還是他們只是會繼續從外國的部門法律的研究,得到自己的確信,而漠視台灣的實際社會與基本國策的規定。問題更大的是,就算少數法律學者肯放下身段修了個雙學位,投入部門憲法的研究之後,那樣的論述,在目前的法學界,能受到多少重視?能否形成主流風氣?更實際的是,大法官看得懂這樣的論述嗎?倘若大法官與我們的法律學者,本來就欠缺其他社會科學的知識或研究方法能力,要他們如何能做好部門憲法的釋義學工作。最後,可能還是不小心就把德國、美國的社會政策、基本國策所導出的規範內容,又說成是我國憲法的規定了。

蘇教授在建議大法官應該勇於擔當起懲治盜匪條例的釋憲工作時,認為大法官出身多元,較普通法院法官還要能看到各多的面向,對問題作更多的考量[43]。不過,就實際面來看,大法官大多還是法律人出身,大多還是只看得懂法律人的論述,對於解釋可能造成的社會、政治、經濟後果,能作多正確的考量,令人懷疑。從大法官只會引進德國憲法原則、美國憲法原則這個現象,大概就可以知道大法官的視見是多麼狹隘了。這可能會落入一個更深層的問題,亦即大法官為違憲審查的正當性基礎何在?可能更值得我們繼續追問[44]。蘇教授對此,認為不妨參考許宗力教授所提的建議,透過大法官選任程序的修改,強化其民主正當性[45]

六、新世紀研究方向

蘇永欽教授在這本書所提出的主張與批判,絕對不止我提出的這幾個點,但是礙於我能力所限,我只就自己的判斷,將這些文章梳理出一個頭緒出來,挑選出我覺得蘇教授的新世紀憲政主義的思想之所在。蘇教授的文風,除了準確掌握大法官的歷屆解釋,與中外文獻學理外,其對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知識的涉略,也令人難望其項背。更最重要的,就是他始終抱持著懷疑的精神,對大法官的運作,對自己過去提過的主張,一再地反省,並且不只是「破」,還試圖去「立」下一些可引領大法官的操作。他以往的幾本關於憲法的論文集[46],都準確地記錄並剖析了大法官憲法解釋的運作,這本新作也是一樣。

到底台灣的大法官究竟會怎麼走下去,我們也應該多多反省,而不是讓蘇教授一個人在那兒喊的那麼辛苦。我認為憲法學者們不該汲汲於說服大法官採用自己所引進的理論原則,或只是訴諸大法官的良心,要求他們積極一點或消極一點,而該更進一步地,思考如何從制度上控制大法官的解釋,或者運用其他學門的知識,思考到底怎樣的制度設計(包括是否要下放違憲審查權,甚至要不要有大法官),對台灣才是好的這個問題。世界上採用違憲審查最久的美國,違憲審查已經運作了兩百年,美國人靠著這兩百多年來的歷史,在上個世紀末,已經讓他們能夠釐清出一些思緒,重新嚴厲地反省違憲審查這個制度,而台灣的違憲審查也真正動了快二十年,所有可能浮現的弊端,大概也都已經出現,走入新世紀,或許也到了可以供我們反省的時機了。

 


*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班,http://home.kimo.com.tw/yangjames2000

[1]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元照,200210月。

[2] 蘇永欽,頁207-227

[3]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131-151

[4] 例如Mark Tushnet的大作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rom the Courts (1999),和Deborah L. Rhode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1999),都受到這樣的推崇。

[5]蘇永欽,國代延任釋憲案書狀三件,「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57-90

[6] 蘇永欽,核四停建釋憲案意見書,「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177-185

[7] 蘇永欽,國代延任釋憲案書狀三件,「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57-90

[8] 蘇永欽,核四停建釋憲案意見書,「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182

[9]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369-400

[10] 蘇永欽,立法裁量與司法審查,「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5-56

[11] 蘇永欽,部門憲法--憲法釋義學的新路徑?,「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21-455

[12]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321

[13] 蘇永欽,頁391-395

[14] 蘇永欽,頁90

[15] 可參考釋字第405號解釋與釋字第278號解釋的關係。

[16] 蘇永欽,頁431

[17] 蘇永欽,部門憲法--憲法釋義學的新路徑,「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21-455

[18] 蘇永欽,頁54-56

[19] 蘇永欽,頁57-90177-206

[20] 蘇永欽,法律案跨屆覆議的憲法問題,「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207-227

[21] 蘇永欽,頁68

[22] 蘇永欽,頁42

[23] 蘇永欽,頁44

[24] 例如,許宗力,憲法與政治,「憲法與法治國行政」,頁46-51;許宗力,訂定命令的裁量與司法審查,「憲法與法治國行政」,頁213-219,元照,19993月。

[25] John H. Ely, Democracy and Distrus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26] Mark Tushnet, Taking the Constitutions away from the Cou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27] Jeremy Waldron, Law and Disagree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8]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1641-43386453-454

[29]凱斯.桑斯坦著,商千儀、高忠義譯,「司法極簡主義」,商周出版,2001618日;黃昭元,司法極簡美德的積極實踐--評Sunstein教授的「司法最小主義」理論,「當代公法新論(上)」,頁875-917,元照,20027月。

[30]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21-455

[31]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57-473

[32] 蘇永欽,憲法在台灣的國家發展過程中的角色--為台灣的憲法學催生,「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63

[33] 蘇永欽,憲法在台灣的國家發展過程中的角色--為台灣的憲法學催生,「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67

[34]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467-468

[35]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88

[36] 楊泰順,「被誤解的國會」,頁138,希代,200111月;Jan-Erik Lane, Co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Theory,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5 (1996).

[37] 例如,Michael, J. Klarman, What’s so great about Constitutionalism?, 93 Nw. U.L. Rev. 145 (1998).

[38] 例如,Jan-Erik Lane, Co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Theory,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3-204 (1996).

[39] Posner, Review of Jeremy Waldron, Law and Disagreement, 100 Colum. L. Rev. 582, 592 (2000)  另外,Adrian Vermeule在一場研討會上,也指出這種研究的困難,請參見,Adrian Vermeule, Judicial Review and Institutional Choice, 43 Wm and Mary L. Rev. 1557 (2000).

[40]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第三單元: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的十字軍,頁297-368

[41] 蘇永欽,頁443447449

[42] 蘇永欽,頁452

[43] 蘇永欽,頁145

[44] 最近,黃昭元教授於一場研討會上,就嘗試挑起這個問題,請參考,黃昭元,司法審查正當性--方法論的初探,初稿發表於第一屆憲法實務與理論學術研討會,20021020日,台大法學院第一會議室。

[45] 蘇永欽,「走入新世紀的憲政主義」,頁54

[46] 蘇永欽,「違憲審查」,學林,1999年;蘇永欽,「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月旦,1994年。